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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世分享:公交司机猝死不算工伤?律师:员工放弃社保向单位追责

2021.01.28     来源:


据善世获悉,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司机突发心梗,不断捶胸,但他坚持驶离主干道靠边停车,保护了一车乘客安全。福清市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薛先生说:“有两个乘客帮忙报警,但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司现在配合家属做好善后工作。”

 

目前,公交公司与陈师傅家属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弟弟对三年前公司让陈师傅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产生了疑问,“哥哥所在的汽运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每月给500元补贴,因此陈师傅不能认定工伤,公司称出于人道主义只能赔偿10万元。”

 

对此汽运公司领导梁先生回应:是员工不愿意上社保,目前在和家属协商中。

 

据善世获悉,28日中午福建福清市人社局表示,突发心梗司机陈祖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出,写道:“陈祖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福清市交通局将确保赔偿金及时赔付到位。

 

针对此事,善世特别咨询了我们的律师团队,律师团队给予的答复是: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放弃无效!

 

善世律师团队还反复强调,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自愿放弃行为无效,用人单位未缴纳需承担违法责任。

 

另外,据善世获悉,人社部也多次发出警告: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将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综上所述,善世也在这里再次提醒各位用人单位和职工小伙伴,即使职工自愿或被迫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善世认为,社保与大家权益切身相关,以下这些问题企业以及HR一定要清楚:

 

问题1: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

答案:需要。

问题分析: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

 

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问题2:把社保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

答案:不可以。

问题分析:

 

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

 

所以小伙伴们要注意,合理合法。

 

                                                      

问题3:“被自愿”了,该怎么办?

善世律师团队建议: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

 

问题4:可以劝员工放弃社社保增加工资吗?

答案:不可以。

问题分析:

 

对于员工来说,社保的按规定缴纳是对自己负责。对于我们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

 

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现的各种大环境都在考验着财务小伙伴们,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懂法律。

 

善世律师团队友情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

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仅受在职天数导致收入较低,而非企业绩效等故意状态下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

 

2、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此情形必须商定一致且只能在离职日之后发起停保和次日发起解合,避免形成工伤后社保处于停保状态)。

 

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为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所以在实操中,虽然有些企业会自己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比如15号或20号,这个日期前入职和之后离职的缴纳社保,但如果有员工要求入职当月或者离职当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会为其缴纳。

 

各地的社保局每个月是时间节点可以办理社保增减业务,如果过了时间节点,只能等到下个月才能操作。

 

问题5:如何避免“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类情况出现?

 

还需要提到的是,给工作未满月员工补缴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所以善世律师团队建议我们的小伙伴遇到类似情况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

2、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由此可见,陈师傅属于“被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责任应该在公交公司,具体公交公司要赔偿多少,法律会定夺。

 

最后,善世提醒各位企业和HR,社保问题是企业必须于要重视的一个问题,关乎每一位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特殊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的补偿和帮助。所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企业的社保合规,不可以忽视这一点。